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办事指南
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
办事指南
自2021年12月30日起,在全市主城区范围内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
一、证照种类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以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以来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预购商品房(经适房)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经适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证明;
二、申领路径
(一)权利人经实名认证,登录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网http://ycbs.pdsbdcdj.cn/bmfw/);
(二)通过平顶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中心→一楼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或三楼自助区→自助机→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下载模块;
(三)通过下载“豫事办”APP→登录平顶山市→推荐服务,进入“电子证照列表查询”模块;
三、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与纸质不动产权证及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可以作为房屋交易、公(廉)租房申报、户籍管理、子女入学、金融服务、企业开办等政务服务的依据;
各相关单位、机构不应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纸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证明。
五、应用推广
应用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是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做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的应用推广,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涉企、涉及办事群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发企业、金融(含公积金)机构广泛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应用的社会认知度。
六、其他事项
(一)实行电子证照后,对于需要申请纸质证书的,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配合提供;
(二)军产、保密产类的不动产登记暂不实行核发电子证照(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记载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因管理或保管不当导致电子证照泄露的,权利人需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当事人申领电子证照出现异常情况的,请及时与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室联系,联系电话:0375-2260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