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附申请表)2017年更新
2012122710371211.do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012122702294692.doc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2012122710322131.doc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012122710343360.doc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采矿权申请程序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
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 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l、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平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深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9、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返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三、申报材料(3套)
新设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及报盘;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原件);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原件);
8、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9、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2、矿山用地的证明文件;
1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
14、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5、中标、竞拍或竞争通知书、合同书及交款证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6、发改委项目批复;
17、林业部门意见(占用林地的);
18、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延续生产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
10、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2、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原件);
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4、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5、林业部门意见(占用林地的);
16、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一)
(批准采矿权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原件);
7、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9、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1 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产设计的除外);
1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4、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5、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二)
(变更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范围扩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原件);
10、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1、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4、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5、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三)
(仅改变矿山企业名称、地址、不改变采矿权人)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工商部门关于企业投资主体不变的证明文件(企业注册信息表)(原件);
4、采矿权人关于不改变投资主体、仅改变矿山企业名称、地址的说明文件(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矿山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源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占用创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9、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1、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四)
(采矿许可证原件丢失后需要补证)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采矿权人关于补办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原件);
5、已登报声明原采矿许可证作废的报纸(原件);
6、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文件(原件);
7、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五)
(变更开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原件);
9、对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方案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0、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4、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六)
(变更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6、矿区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原件);
9、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0、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4、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
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预申请)
申请资料清单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报盘
2、企业预留名称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以地形地质矿产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含矿体平面投影)(原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原件)(办矿方案及可行性,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矿种、位置、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初步方案;勘查和拟开采矿山资金来源;申请的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为整体矿床的一部分时,应说明其余整体矿床的关系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和影响;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原件);
5、经矿产储量评审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成果报告(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7、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8、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该区域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转让的的,还应提交准许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附清单1份)
四、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6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登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首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噎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 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噎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 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账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单位:万吨 / 年。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巳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纸、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 、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 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 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 0.5 平方公里的按 0.5平方公里计,大于 0.5 小于 1 平方公里的按 1 平方公里计。
采矿权 申请人 | 电话号码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矿山名称 | ||||||||||
经济类型 | 项目审批机关 及批准文号 | |||||||||
投资额 | 注册资金 | 资金来源 | ||||||||
开户银行 及账号 | 设计服务年限 | |||||||||
开采主矿种 | 设计规模 | |||||||||
地质报告 审批情况 | ||||||||||
探明的地质 储量 | ||||||||||
设计利用 储量 | ||||||||||
矿石品位 (级、煤质牌号) | ||||||||||
综合回收矿种 及品位、储量 | ||||||||||
开采方式 | 采矿方法 | |||||||||
选矿方法 | 采矿回采率 | |||||||||
矿石贫化率 | 选矿回收率 | |||||||||
最终产品及 主要参数 | ||||||||||
探矿权取得 方 式 | ||||||||||
采矿权价款 处置方式 | ||||||||||
矿区范围 (填入国家 直角坐标) | ||||||||||
开采深度: |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