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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申请办事指南(2017年更新)

发布日期:2017-04-05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登记(申请)

二、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报材料(3份附光盘):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4.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7.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储量评审报告及备案文件,或储量登记证书;

9.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10.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书(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40日   承诺:3日(不含公示)

六、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1)、窗口受理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2)、现场审查

         责任人:主办科长  

   (3)、签发

         责任人:副局长    时间:1日

   4)、窗口办理送达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天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登记费

 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价款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以签定的成交确认书为准;属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的以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价款估报告及备案证明为准。依据:财综字[1999]183号。

八、办事地点及电话:行政审批科,037526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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