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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申报程序办事指南   2014年更新

发布日期:2015-10-16

一、项目名称:划定矿区 

二、设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申报材料(3份附光盘):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备案证明书。

3、属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40日       承诺:3日

六、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1)、窗口受理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2)、现场审查

         责任人:主办科长、副科长 

   (3)、签发

         责任人:副局长    时间:1日

   4)、窗口办理送达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登记费

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价款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以签定的成交确认书为准;属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的以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价款估报告及备案证明为准。依据:财综字[1999]183号。

八、办事地点及电话:行政审批科,037526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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