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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批办事指南(2017年更新)

发布日期:2017-04-04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申请)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三、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报材料(3份附光盘):

1 、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闭坑报告批准书(关闭);

4、闭坑报告储量评审和备案证明;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6、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企业)

7、土地复垦、环保、安全等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8、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0、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时限  法定:40日   承诺:3日(不含公示)

六、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1)、窗口受理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2)、现场审查

         责任人:主办科长

   (3)、签发

         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局长   时间:1日

   4)、窗口办理送达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登记费

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价款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以签定的成交确认书为准;属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的以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价款估报告及备案证明为准。依据:财综字[1999]183号。

八、办事地点及电话:行政审批科,037526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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