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第13号)
发布日期:2010-06-22
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09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168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8.9102公顷(其中耕地34.9733公顷,其它农用地2.5782公顷,建设用地1.3587公顷)作为乡镇建设用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新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0号令)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该批次征收的2宗土地位于新华区滍阳镇石桥营村、南宋村、肖营业村和东王营村,用途为工业。
征收石桥营村集体耕地19.2275公顷、其它农用地1.5387公顷;
征收南宋村集体耕地8.7128公顷、其它农用地0.6065公顷;
征收肖营村集体耕地0.7502公顷、其它农用地0.00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3587公顷;
征收东王营村集体耕地6.2828公顷、其它农用地0.4314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费用支付途径及方式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含社保标准) |
耕地 |
34.9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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