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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05-28

20102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09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101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72.5676公顷(其中耕地44.3474公顷,其它农用地4.2367公顷,建设用地22.5251公顷,未利用地1.4584公顷)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0号令)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该批次征收的5宗土地位于新华区阳肖营村、西太平村、东王营村、南宋村、薛东村,焦店镇东洼村、砂洞村,用途分别为基础设施和住宅。

征收肖营村集体耕地15.0405公顷、其它农用地1.196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1.9082公顷,未利用地1.4200公顷;

征收西太平村集体耕地11.1614公顷、其它农用地0.2885公顷;

征收东王营村集体耕地9.3962公顷、其它农用地2.076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924公顷;

征收南宋村集体耕地0.5050公顷、其它农用地0.0196公顷;

征收薛东村集体耕地0.5459公顷、其它农用地0.0196公顷;

征收东洼村集体耕地5.7529公顷、其它农用地0.437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245公顷、未利用地0.0384公顷;

征收砂洞村集体耕地1.9455公顷、其它农用地0.1993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费用支付途径及方式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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