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2009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等规定,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卫东分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09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批复》(豫政土[2010]6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
该批次征收的土地共计6.5390公顷,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为卫东区鸿鹰街道办事处大营社区。
征收土地位于矿工东路北侧,东至月台河,西至平煤集团(十矿家属院)、行知小学、东高皇乡敬老院、平煤东联公司家属院,南至平煤铁运处(家属院)、平煤东联公司家属院、矿工东路,北至平煤集团(十矿家属院)、大营社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主要有房屋、树木、压井。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大营社区集体土地6.5390公顷,补偿标准为177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157.40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2007.9750万元。
(三)社保基金: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按13.2000万元/公顷筹措社保基金,共筹措86.3148万元。
(四)根据被征地单位和群众代表意见,此次征地原则上以住房安置为主,标准为1平方米宅基地置换1平方米新建楼房面积。申请住房安置的,一层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再补偿,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印发)进行补偿,不再发放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拆迁期间每户补助300元,自拆迁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
三、安置途径:该批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和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
联系人:冯春宇 联系电话:3961706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