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9﹞第8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9]15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朱兰街道办事处朱兰村经对被征地单位和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本次征地分A、B、C、D四宗,其中:
A宗地位于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通平路西段路北,其四至为:东至水沟、西至路、南至通平路、北至耕地;
B宗地位于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通平路西段路北,其四至为:东至田洛庄耕地、西至田洛庄耕地、南至通平路、北至田洛庄耕地;
C宗地位于朱兰街道办事处朱兰村、建设路西段路南以东,其四至为:东至生产路、西至半山刘组耕地、南至半山刘组耕地、北至建设路;
D宗地位于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其四至为:东至平舞铁路、西至市供销商贸公司、南至河湾村、北至水泥路。
二、被征地村、组及土地地类、面积:
A 宗征收土地属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集体耕地0.4255公顷;B宗征收土地属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集体耕地0.2928公顷;C 宗征收土地属朱兰街道办事处朱兰村集体耕地0.1268公顷;D宗征收土地属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集体土地0.8258公顷(其中集体耕地0.563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619公顷)。
以上四宗共计1.6709公顷(其中耕地1.4090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耕地补偿参照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标准。我市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使用舞钢市统计局2009年度提供的统计数字1.944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9倍为17.496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按15倍为29.1600万元/公顷,补偿标准为46.6560万元/公顷。其中:
A 宗征收土地0.4255公顷,计补偿费19.8521万元;
B 宗征收土地0.2928公顷,计补偿费13.6609万元;
C 宗征收土地0.1268公顷,计补偿费5.9160万元;
D 宗征收土地0.8258公顷,计补偿费38.5285万元;以上四宗征收耕地共计1.409公顷,青苗补偿费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补偿,即0.972万元/公顷,共计1.3696万元。
以上四宗共计征地补偿费79.58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