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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9)第6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9]59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国有石漫滩林场及院岭街道办事处、院庄村经对被征地单位和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本次征地分AB两宗,A宗地位于垭口办事处垭口村焦沟以南,其四至为:东至铁路、西至荒山、南至道北住宅区、北至刘山公园;B宗地位于院岭街道办事处院庄村以东,其四至为:东至院庄村、西至院庄村、南至路、北至河。

二、被征地村、组及土地地类、面积:A宗土地属使用舞钢市国有石漫滩林场国有林地3.8870公顷;B宗土地属院岭街道办事处院庄村集体耕地14.1820公顷(其中菜地5.9195公顷、旱地8.2625公顷)、园地0.2961公顷、林地1.1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3529公顷、未利用地3.5020公顷,合计19.5059公顷。以上共计23.3929公顷(其中耕地14.1820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标准。我市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使用舞钢市统计局2009年度提供的统计数字2.215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补偿标准为19.93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倍数为21倍,补偿标准为46.5255万元/公顷。

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2155万元/公顷计算。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补偿标准为19.93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倍数为21倍,补偿标准为46.5255万元/公顷。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总和已达到法定上限,但目前被使用土地单位的职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并不能达到原有生活标准,所以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的规定,舞钢市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拿出199.6584万元(其中国有石漫滩林场33.1755万元、院岭办事处院庄村166.4829万元)支付给国有石漫滩林场及院岭办事处院庄村。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754.4675万元,计75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旱地的青苗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0914号)文件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1.2750万元/公顷计算,计10.5347万元;菜地的青苗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0914号)文件规定的蔬菜补偿标准4.6500万元/公顷计算,计27.5257万元;青苗补偿费共计38.0604万元。

四、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暂按10.56万元/公顷筹措社保基金,本次共筹措社保基金205.9823万元。待平顶山市征地社会保障办法出台后,按办法规定落实。

五、各项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方式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全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民组,由村民组分配给全组村民使用;2、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和社保安置。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科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人:张松奇,电话:8122776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