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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第一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第一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豫政土2007449号)批准的平顶山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第一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07449号;批准时间20071229日;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所有权人、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

A宗:湛河区高阳路办事处小营村集体土地,位于建设路东段,东至务工办,西至小营村,南至神马路派出所,北至玉兰街。面积:0.9728公顷。地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B宗:卫东区东高皇乡东任庄村集体土地,位于建设路东段,东至科技路,西至平煤易成碳化硅,南至东任庄村,北至建设路。面积:2.8578公顷。地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为19.2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43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0.5286万元。

(三)地面附属物补偿费:由于物价上涨,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水平,补偿标准依据豫政(1989113号文件规定上浮80%和平顶山市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酌情予以补偿,总计197.0770万元。

四、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望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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