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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豫政〔2015〕66号

发布日期:2015-11-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节约优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构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二、强化用地规模管控

  (四)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将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等相挂钩。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优先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集聚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全力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切实保障重大公益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用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

  (五)严控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标准,对凡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修订。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控制标准。对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三、切实解决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问题

  (六)加快批而未征土地征收。各地要及时足额筹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土地的批后征收工作。对已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确实无法完成征收的,可在批准后两年内进行区位调整。

  (七)加快征而未供土地供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定土地供应方案,加快征而未供土地供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修改。

  (八)加快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用地者交付土地,建设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保项目按期开工。

  土地使用者未按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

  四、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

  (九)加强供地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供地前要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明确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对已完成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进行必要的通水、通路、通电、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

  对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要提前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由市、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由用地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开展,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开发和建设。

  (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制度,积极推进网上交易,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快形成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市场价格机制,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合理比价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制约土地粗放利用行为,激励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等土地市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合理利用存量划拨土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闲置划拨土地上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和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的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十二)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按照项目建设周期确定租赁年期,租赁时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租赁,也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者,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减去租赁期。

  五、推进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

  (十三)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强度。逐步提高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和亩均税收标准,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黄淮四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8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其余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34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8万元/亩。

  (十四)引导工业用地内涵挖潜。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五)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市、县(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要根据产业功能定位,建设一定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进行出租或出售。所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大于1.2,建筑密度大于40%的,要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对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六)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要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继续划拨使用的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十七)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体、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通干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实现互联互通,构建城市地下空间统一有序、连片成网、资源共享的格局,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

  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十八)探索建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新机制。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半年向同级地税部门通报有关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的基本信息,地税部门要利用土地交易信息及时将土地税收征管到位;地税部门要每半年将纳税人非法占用土地情况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国土资源、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土地税收监督检查,通过企业缴税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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