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豫政 〔2016〕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煤炭工业是我省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受国内外市场需求下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和外部煤炭冲击等因素影响,我省煤炭行业特别是省骨干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效益大幅下滑。根据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有效化解和防控风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煤炭行业扭亏解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煤电协作机制,促进煤电产业协同发展 (一)稳定省内发电市场。将省外来电纳入对省电力公司目标考核体系,优化节能调度运行机制,合理控制国家计划以外的省外来电,增加外送电量,提高全省发电运行负荷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 (二)完善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机制。保量提质,价差合理,加强考核,确保各年度省内燃煤发电企业采购省骨干煤炭企业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落实到位。 1.认真组织落实省内电煤中长期购销协议,做好2016年电煤合同签订工作,省内发电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骨干煤炭企业电煤。督促兑现年度电煤购销合同,完善“日统计、月考核、季兑现”机制,建立省内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采购与发电基础电量挂钩的“以罚定奖”制度,奖励超额采购省内电煤的发电企业。 2.研究探索将执行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情况与调控电力企业新上电源项目挂钩机制,促进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落实。鼓励和支持新投产电源项目与省骨干煤炭企业建立长期购销关系。 3.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供需双方,遵循煤炭市场规律,兼顾煤保电期间省内外电煤差价,建立省内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电煤价格参照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浮动50%调整机制,推动煤电供需双方加强协作。 4.省内发电企业电煤货款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上网电费结算周期,银行承兑汇票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严禁新开承兑汇票结算电煤货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三)促进煤电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省骨干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合作发展新机制,制定河南省煤电一体化发展专项方案,在煤电联营比例、煤炭就地转化量、省外来电与省内电厂发电小时数平衡等方面,科学测算、统筹安排。加快发展煤电一体化,推动省内火电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增资扩股等方式,参股或控股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参股、控股煤炭企业产能占电煤实际消耗量比例达到国家奖励要求,按需使用参股、控股煤矿产煤的火电企业,省在发电计划上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改革资源环境价款征缴办法,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 (四)调整煤炭资源价款征收办法。调整煤炭资源配置政策,按照我省调整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配置政策的规定,1200米以深的资源暂不出让。改进煤炭资源价款征收方式,取消预配置资源价款年度征收计划,不再预收探矿权价款。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五)加快办理矿业权手续。支持已预配置的煤炭资源抓紧办理矿业权证,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持省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矿业权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办理矿业权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机构参考国土资源部指导价以及类似条件的最低市场价,评估备案矿业权价款,加快办理矿业权手续。对企业已缴纳的预付价款(含已预收1200米以深部分),允许在集团内部统一调配办理矿业权。对需要补缴的价款,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数额较大或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缴款年限或按规定缓缴。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六)促进环境恢复治理。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和环保部门抓紧组织联合验收,按规定及时返还保证金,对久拖不验的严肃问责。具备“边开采边治理”条件的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村庄搬迁项目,由企业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治理方案按需要提前使用保证金。对恢复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治理效果和要求的,按照事后监管原则依法依规处置。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七)调整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办法。从2016年起三年暂缓提取和缴存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修订《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保证金缴存使用办法,完善管理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结合治理需要,建立三年修订标准的工作机制。已缴存的保证金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指定一个银行账户集中存取,允许集团公司在区域内统筹使用,原分散在省内各地的保证金账户一律销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对保证金专户进行监控。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结合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生产、使用全过程检验监管,禁入、禁用高硫高灰份等不符合规定的低质煤、劣质煤。加强对燃煤电厂的环保监督执法,对违反规定采购使用高硫高灰份煤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处罚。研究出台适当降低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等支持政策,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鼓励推广使用洁净煤。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九)支持企业多渠道融通资金。 1.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承担的社会责任重、产品有市场,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能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继续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不抽贷、不断贷,不上浮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2.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骨干煤炭企业重大资金问题。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对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项目调整行业标识,在信贷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等多种渠道融资,加大股权性融资力度,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 3.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坏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4.指导省骨干煤炭企业加强资金管控,优化融资结构,严控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加强财税和土地政策支持。 1.2016—2018年,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对省骨干煤炭企业非煤产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转型升级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具体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优先用于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实施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抢占高端产业发展先机。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省骨干煤炭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安全监管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2016—2018年,免收省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要求,扩大煤炭行业增值税抵扣范围,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要求,购置的新装备可一次性摊入成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4.化工企业“退城进园”优惠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省骨干煤炭企业倾斜。省骨干煤炭企业下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出资和垫资的,由所在地政府3年内返还到位。 支持有资质的省骨干煤炭企业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承担或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铁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煤炭困难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申请核准后,可缓缴相应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骨干煤炭企业可以扣除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后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收费的政策规定,全面清理煤炭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合规收费,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