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
豫政办[2015]10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序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 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 下筒称《条例》)的要求和中编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 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 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我国不动产产权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 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 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一 项物权制度,是将原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 农业等部门承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以及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统一由一个部门承担,建立土地、海域及房 屋、林木等定着物为不动产的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 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 感,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和我省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 联动,强化督导,扎实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 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各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从方便群众办事、提 供产权服务的角度出发,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 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 一登记制度。
(二) 职责明确、程序完整。各地要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 土地登记等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管理和交 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原职能部门承担。要分清登记和审批职责边 界,将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存档等不动产登记职 责,统一、完整地整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条例》规定的不 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 和登记权利的完整性。
(三) 稳定连续、有序过渡。为保证不动产产权的稳定和连 续,各地原发放的各类合法不动产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不动产登 记职责整合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衔 接工作,明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发放不动产证书的时间节 点,确保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衔接有序。
(四) 统一平台、信息共享。全省统一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基础平台,各地运用省级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形成全省统 一的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系统互 联互通,实现省、市、县级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五) 依法查询、保守秘密。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坚持依法开展公开查询,向 社会提供便捷、全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要依法做好国家秘 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登记职责,组建登记机构,配置登记人员。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以及房 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政府不动产登 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五年过渡 期结束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纳 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