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24号
平顶山市****有限公司 :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机动车检测中心项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卫东区申楼办事处焦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机动车检测中心项目,该工程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2020年3月建成。经现场勘验:占地面积14904.18平方米(合22.356亩),地类为建设用地。目前共建成一栋砖混两层楼、三座钢架结构大棚和一座平房,总建筑面积1971.1平方米。经套合卫东区城镇开发建设边界符合规划。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在案佐证。
2023年11月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2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自然资罚先告字[2023]第10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 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5-8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4904.1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焦庄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971.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4904.1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叁佰贰拾玖元贰角陆分(104329.26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00000352824012,收款人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李耀滨
行政机关电话:0375-2232585
行机关地址:平顶山市祥云路6号
2023年1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