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自然资罚字[2023]第28号
刘**: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违法占地建仓库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10月擅自占用位于东环路办事处魏寨村土地实施建设仓库工程,2012年底建成投入使用。2018年8月北环路扩宽改造,南半部被拆除,现剩下北半部仓库正在使用。经现场勘验:占地总面积5016.71平方米,其中耕地4773.02平方米,建设用地243.69平方米。目前共建有四座仓库、一座砖混二层楼房,建筑总面积3451.32平方米(其中仓库建筑面积2606.64平方米,砖混2层楼建筑面积844.68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卫东区东高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在案佐证。
2023年11月15日,本机关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2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自然资罚先告字[2023]12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667平方米(含 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 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 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和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2000-3335 平方米(含 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 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 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5-18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5-8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016.7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环路办事处魏寨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451.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773.02平方米其他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叁角陆分(85914.36元);其他土地243.6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叁拾壹元零柒分(731.07元);共计人民币捌万陆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叁分(86645.43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00000352824012,收款人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魏巍
行政机关电话:0375-2232585
行政机关地址:平顶山市祥云路6号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