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实施2 0 1 0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 0号)的规定,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开发分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 01 0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184号)批准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
该批次征收土地共计1.1 009公顷,土地所有权人为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小营村,东至小。营村土地,西至煤泥河,南至开发区规划道路,北至玉兰街。地上附着物主要有树木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该批次用地位于湛河区一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补偿标准为1 90.2万元/公顷(含社保标准1 3.2万元/公顷),实际补偿262.2344万元(含社保费用14.5 31 9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 009]14号印发)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共计2.5596万元;上附属物补偿费据实清点结算补偿。
(三)社保费用:共计14.5 31 9万元/公顷。
上述费用(不含社保费用)均以转账方式拨付给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小营村,由其依法依规补偿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群众,高阳路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三、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在本方案通告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分局。
联系人:张亚伟 电话:3961708、3961703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