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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实施2009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卫东A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9-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11〕473号)的平顶山市实施2009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卫东A宗)《征收土地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卫东A宗:征收卫东区东高皇乡叶庄村集体耕地0.5133公顷,东至叶庄村土地,南至平安大道,西至叶庄村土地,北至叶庄村土地。地上附着物主要有砖混结构房屋、树木、坟墓、井等。需安置农业人口25人。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东高皇乡叶庄村征地补偿标准为165万元/公顷,共计84.694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印发)执行,共计补偿18.917万元。

(三)社会保险费用标准: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标准执行,标准为13.2万元/公顷。

上述费用共计103.6115万元(不含社保费用)。

三、该批次用地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逾期被视为同意本通告内容。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联系人:马 晖    电话:3961708)

二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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