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11〕820号)的平顶山市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该批次用地共1宗土地,四至如下:
A宗:征收新华区西市场街道武庄村集体建设用地6.6661公顷。东至武庄村土地边界,南至西高皇村边界,西至稻田沟,北至优胜街。地上附着物主要有房屋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西市场街道武庄村征地补偿标准为190.2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共计1267.8922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该批次用地为建设用地,无青苗补偿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印发)执行,据实清点补偿。
(四)社会保险费用标准: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标准执行,标准为13.2万元/公顷。
上述费用共计1179.8997万元(不含社保费用)。
三、该批次用地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或住房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逾期被视为同意本通告内容。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联系人:张学惠 王香珍 电话:2689509)
二O 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