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顶山市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征收(湛河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湛河分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76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
该批次征收土地共计0.2103公顷,土地所有权人为湛河区北渡镇荆山村。东至统张村土地,西至荆山路,南至荆山村土地,北至荆山村内厂房,面积0.210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无。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按13.2000万元/公顷标准筹措,该宗地位于湛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二级范围,补偿标准为163.2万元/公顷,共计补偿34.3210万元(其中,社保费用2.7760万元)。
征地补偿费用已转账方式拨付给荆山村委会,由村委会依法依规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三、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在本方案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
联系人:王宏涛 联系电话:0375—3696983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