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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1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等规定,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新华分局,经对被征地补偿费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该批次征收的土地位于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武庄村、曙光街街道办事处李庄村、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王庄村。

征收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武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3961公顷,曙光街街道办事处李庄村集体建设用地8.0742公顷,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王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4407公顷,以上共计8.9110公顷。

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数额、费用拨付对象及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按照新华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武庄村、李庄村位于征地区综合地价一级范围,补偿标准177万元/公顷,王庄村位于建成区范围内且位于新华区中心地区,无法划分征地地片综合地价,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按新华区最高区片位价一级区片177万元/公顷定价补偿标准,则征收土地8.9110公顷,征地补偿费共计1577.247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依法依规分配。

(二)青苗补偿费:该三宗地均为集体建设用地,无青苗补偿。

(三)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进行补偿。

(四)社保费用:按照豫劳社[2008]72号执行,补偿标准为13.2万元/公顷,共计117.6252万元。

三、补征地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及社保安置,申请住宅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的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区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

联系人:徐文   联系电话:2689156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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