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平政土〔2016〕111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平政土〔 11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201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6〕890号;批准时间:2016年9月12日;批准用途:商服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卫东区皇台街道办事处东任庄村集体土地0.7238公顷,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小营村集体土地5.5027公顷,共计6.2265公顷(其中耕地5.0162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申报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现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实施,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该批次涉及一个征地区片,每公顷230.7万元(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共计1436.453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82.1898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2〕12号印发)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共计7,5243万元,地上附着物据实清点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按13.2万元/公顷筹集社保基金,共计82.1898万元。
四、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住房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望相互转告。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皇台街道东任庄村 | 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 |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 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 |
高阳路街道小营村 | 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