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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口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9-1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阎口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9〕761号;批准时间:2019年6月20日;批准用途: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属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滍阳镇夏店村集体土地1.0611公顷,涉及地类:农用地1.0611公顷(其中耕地1.0305公顷),共计1.0611公顷公顷(其中耕地1.0305公顷)。共1宗,四至如下:

该批次用地位于滍阳镇夏店村,面积1.0611公顷,东至夏店村土地,西至夏店村土地,南至夏店村土地,北至夏店村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1个征地区片,补偿标准为95.4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附着物青苗所有者和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共同清点、签字确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按标准据实核算。

3社保费用:社保费用标准为7.92/公顷。辖区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并落实到位。

4.房屋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79号)规定执行。

5.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要求,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帐。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四、安置途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通过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对被征地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分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以国土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望相互转告。

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凡在被征收土地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夏店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

局新城分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告。

 

(联系人:翟俊峰       266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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