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第(2018)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15号)批准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
该批次用地共计25.8183公顷(其中耕地19.7685公顷),土地所有权人分别为新华区滍阳镇何庄村、姬庄村、南宋村、幸福村、徐洼村、薛西村地上附着物(以实际清点为准),共3宗,四至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坐标为准:
A宗:位于滍阳镇南宋村、幸福村、徐洼村、薛西村,面积8.8381公顷。
B宗:位于滍阳镇何庄村、姬庄村、薛西村,面积5.1504公顷。
C宗:位于滍阳镇姬庄村、薛西村,面积11.8298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标准为95.4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村委会、附着物青苗所有者和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共同清点、签字确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按标准据实核算。
3.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每公顷按13.2万元。
(二)征地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要求,分别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帐。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三、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联系人:翟军峰 电话:03752667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