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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

发布日期:2008-12-19

      批准收费机关和文号:中发办[1993]10号、[1990]国土籍93号、豫价号字[1993]87号。

     (一)土地权属调查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计算单位: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10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1000平米及以下。收费标准:50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150元。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计算单位: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6.5元。

     (二)地籍测绘

      批准收费机关和文号:中发办[1993]10号、[1990]国土籍93号、豫价号字[1993]87号。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计算单位: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10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1000平米及以下。收费标准:50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150元。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计算单位: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收费标准:6.5元。

     (三)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计算单位:元/图幅。收费标准:10元。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费

      批准收费机关和文号: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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