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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第一道关 ——访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副司长许大纯

发布日期:2014-07-23

俗话说,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对于我国矿业行业来说,矿产资源储量无疑就是它们的“粮食”,直接决定着其生存发展空间和前途命运。同时,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有,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材料和物质基础,掌握其家底,做到心中有数,不仅是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也是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但是,矿产资源储量不是建立在空中楼阁的“人云亦云”,也不是所谓的找到矿、不管品位如何、能否在现有条件下开发利用就认定其有储量,而是必须在全面掌握资源家底、提供翔实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的储量评审来最终进行确定。

  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资源整合的推进、矿业权交易的活跃、投融资渠道的扩大,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提出的新要求,作为矿政管理核心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显得更为重要。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第一道关口,其重要意义更是不言而喻。

  近日,记者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副司长许大纯。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许大纯:1954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和批准较重要的、可供国营矿山企业设计使用的矿产储量报告,指出其能够满足工业要求的准备程度,并建议地质勘探部门改进工作,提高质量;制定矿产储量等级分类总则、各种矿产储量等级分类的应用规范、地质勘探总结报告编制规范以及提交矿产储量报告的手续和程序的规定等;对各审查矿产储量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的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备案)制度正式建立;2003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将评审认定改变为评审备案;2006年7月,国土资源部又发出了《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我国新的矿产资源储量标准规范体系也在不断建立,1999年,国土资源部正式颁布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2002年,颁布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在上述标准下,48个矿类(种)的勘查行业标准于2002年底相继发布。此外,《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规范》、《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国家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海上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行业标准也相继出台。自此,新的矿产资源储量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

  记者:我国对矿产储量评审机构和评估师资格管理是如何要求的?

  许大纯:1999年3月,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建立了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须由具有资质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承担。随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明确了评估师的资质条件以及权利和义务。 通过考核注册,现在我国矿产储量评估师共有1168人。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承担原全国矿产资源委负责的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1999年,专门设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石油天然气专业办公室(简称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专业办公室(现更名为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制度 。此外,我国还成立了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矿产储量评估纳入行业管理。

  记者: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的目的和内容有哪些?

  许大纯: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的目的是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具体做法是掌握资源家底,提供数据基础,规范储量评审行为,为矿业市场提供服务。

  其主要内容是对省级资源储量评审进行业务指导,对储量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储量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资格管理,组织制定资源储量标准规范。

  记者:我国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许大纯:备案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记录在案证明的行政行为 ,按照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件规定,储量司负责部发证的和上市的储量评审备案。

  评审、备案的对象主要包括: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涉及矿业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评审的其它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的依据有: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备案的权限是,国土资源部负责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包括已划定矿区范围的),以及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工作。

  除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其中,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可由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记者:我国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许大纯:一是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须由有资质的矿产储量评审机构承担。二是应当根据矿种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矿产储量评估师任评审组长,且评审专家组的专业结构应合理。按矿山规模划分,聘请5名~7名评估师、不少于3名评估师、1名~2名评估师。三是评审会议应邀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参加。四是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调查,提交调查报告。五是评估师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必须提出署名并加盖法人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六是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记者:申请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许大纯:应该提交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评审意见书,矿产储量评估师及专家的个人署名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完成备案后退回评审机构),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文件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矿床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采矿报告(完成备案后退回评审机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勘查许可范围叠合图等10个方面的材料 。

  记者:对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如何来进行检查?

  许大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评审备案的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聘请的评估师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专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回避制度;评审方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在备案合理性检查方面,有下列情形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师对评审结果进行合理性审查,并视具体情形进行实地调查:一是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涉及并委托确认的评审项目;二是举报虚假评审造成资源储量失实的;三是矿产资源储量有重大变化且理由不充分的;四是年度抽查的项目;五是其它社会影响较大、需再次审查的项目。

  审查结果与原评审意见不同的,要明确提出原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充分的理由。合理性审查不合格的,原评审意见书撤销。

  记者:矿产储量评审成果是否可以随意使用?

  许大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只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评审项目登记在案,不作为其它各项工作申报或决策的依据,使用矿产储量评审结果须以评审机构签章的评审意见书为依据。

  记者:我国对评审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抽查工作如何进行,在法律层面又是如何规定的?

  许大纯:评审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审工作报告,如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开展情况、评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变动情况等,接受管理机关的年检。

  管理机关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评审机构,对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的内容包括核查评审业务人员状况、考察评审过程和走访评审委托人。评审机构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配合抽查。资格管理机关统一公告经资格认定的评审机构名单和年检情况。

  在法律责任方面:一是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备案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二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未按规定组织评审,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三是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四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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