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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5831
信件名称: 请求依法对“豫2023叶县不动产权第0004959号”启动更正、异议及依职权撤销的审查复函暨申请书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6-09-18
信件内容: 贵局2026年9月2日回函收悉。回函仅说明0004959号卷内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邓长合(已故)、次子邓中然(已故)、孙女邓景,农业家庭户、户号4849、夏北村四五六组,资料信息属实”,但未重视邓景无任何民政登记,其身份不明的实际情况,以下撤证核心问题,现申请复查: 邓景(410422199207053327)是否具夏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真实以该户为经常居住地、与邓长合/邓中然/邓中付的出生或合法收养关系是否属实;“邓中付养女邓景”挂靠已故人员户头的情况,已经是事实。已向公安户政举报。 2026年9月9号上午在叶县人民法院,叶县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有在现场旁听,根据现场相关证据资料可知,该房由邓金党参与建设、邓长合与邓中然长期居住,邓金党早年身世坎坷,亲生父母因邓金党医疗事故腿残疾将其抛弃,由邓中然将其从鬼门关拉回来养大,邓金党长大后成家立业为邓中然及邓长合爷俩修房建屋,为其养老送终;邓长合、邓中然去世后,在原房权证仍在邓长合名下的情况下,2023年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确权给邓景,未厘清继承、分家、户内份额及权属来源。 2026年9月9日叶县法院开庭未判;申请人与邓景就出资、居住、确权的民事/权属争议未结;2025年9月夏北村、夏李乡以其争议旧证审批翻建236.6㎡,明显超过当地最高标准,夏李乡人民政府已重视该问题,亦在异议停工中。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9、8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错误应更正。 第81条,登记机构发现错误应通知30个工作日更正,逾期公告15个工作日依职权更正; 第82条,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豫政〔2025〕12号规定“村民”须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本集体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不予批准宅基地; 对缺乏合法权属来源、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不予登记或依职权更正、撤销。 具体请求: 对0004959号立案复查,调邓长合原房权证、2019农房登记全卷、2023确权全卷、户号4849户籍衔接材料、邓景与户内人员亲属/收养证明、村组成员认定及会议记录、原宅基地来源与继承分家材料、0004959号公告异议记录、2025翻建引用旧证材料。 受理申请人撤证申请;查实邓景非本集体成员、户籍虚挂、继承/分家/出资认定错误、无合法权属来源的,依法更正或依职权撤销0004959号。 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立案、是否受理更正/异议/撤证;涉虚假材料函告公安、纪委监委。 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重视此事,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在明知户口登记违法的情况下,变相为违法行为背书保护,更不能以无职权为由变相保护违法行为(2026年9月9日,已提供"邓景无任何民政登记"的民政调令回复,以及邓景是邓中付养女与邓中然无任何关系的证据),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合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弄虚做假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6-10-08
回复内容: 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信箱”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后,叶县自然资源局党组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召集涉及股室(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专班,就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认真的调查。现就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邓金党反映叶县夏李乡夏北村党员及教师邓景,2023年用虚挂户口确权宅基地违法么;2025年9月村委批准236.6平方米自建房申请,询问有权属争议的自建房是否可以叫停施工。 二、调查情况 经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称“夏李乡下北村村民邓景利用假的户口信息,办理‘豫2023叶县不动产权0004959号’不动产权证,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查处”。经查询登记资料,该权属证明办理所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及身份证证明如下:户主邓长合(已故),次子邓中然(已故),孙女邓景(身份证号码410422199207053327),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户号为4849,住址为夏李乡夏北村四、五、六组,资料信息属实。 当事人主要诉求,称该处宅基地是爷爷邓长合的,房屋是当事人(邓金党,据了解为邓景伯父)出钱建设的,由其爷爷邓长合、邓中然居住,不能登记在邓景名下。因双方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目前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同时,反映人又行政诉讼叶县自然资源局登记发证存在瑕疵,已于2026年9月1日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阶段,判决结果尚未下达。 自然资源部门不具备宅基地审批权限,亦不具备鉴别户口真假的职能。截至目前,该处房屋已拆除,正在重新进行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文件规定,经夏李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同意后,可以进行翻建改建。 四、报送人 责任领导:王中辉 职务:叶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联系方式:13937511680 责任人:田小甫 职务:叶县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股股长 联系方式:15993412666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