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受理编号: | 55831 |
| 信件名称: | 请求依法对“豫2023叶县不动产权第0004959号”启动更正、异议及依职权撤销的审查复函暨申请书 |
| 信件分类: | 咨询 |
| 提交时间: | 2026-09-18 |
| 信件内容: | 贵局2026年9月2日回函收悉。回函仅说明0004959号卷内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邓长合(已故)、次子邓中然(已故)、孙女邓景,农业家庭户、户号4849、夏北村四五六组,资料信息属实”,但未重视邓景无任何民政登记,其身份不明的实际情况,以下撤证核心问题,现申请复查: 邓景(410422199207053327)是否具夏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真实以该户为经常居住地、与邓长合/邓中然/邓中付的出生或合法收养关系是否属实;“邓中付养女邓景”挂靠已故人员户头的情况,已经是事实。已向公安户政举报。 2026年9月9号上午在叶县人民法院,叶县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有在现场旁听,根据现场相关证据资料可知,该房由邓金党参与建设、邓长合与邓中然长期居住,邓金党早年身世坎坷,亲生父母因邓金党医疗事故腿残疾将其抛弃,由邓中然将其从鬼门关拉回来养大,邓金党长大后成家立业为邓中然及邓长合爷俩修房建屋,为其养老送终;邓长合、邓中然去世后,在原房权证仍在邓长合名下的情况下,2023年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确权给邓景,未厘清继承、分家、户内份额及权属来源。 2026年9月9日叶县法院开庭未判;申请人与邓景就出资、居住、确权的民事/权属争议未结;2025年9月夏北村、夏李乡以其争议旧证审批翻建236.6㎡,明显超过当地最高标准,夏李乡人民政府已重视该问题,亦在异议停工中。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9、8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错误应更正。 第81条,登记机构发现错误应通知30个工作日更正,逾期公告15个工作日依职权更正; 第82条,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豫政〔2025〕12号规定“村民”须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本集体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不予批准宅基地; 对缺乏合法权属来源、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不予登记或依职权更正、撤销。 具体请求: 对0004959号立案复查,调邓长合原房权证、2019农房登记全卷、2023确权全卷、户号4849户籍衔接材料、邓景与户内人员亲属/收养证明、村组成员认定及会议记录、原宅基地来源与继承分家材料、0004959号公告异议记录、2025翻建引用旧证材料。 受理申请人撤证申请;查实邓景非本集体成员、户籍虚挂、继承/分家/出资认定错误、无合法权属来源的,依法更正或依职权撤销0004959号。 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立案、是否受理更正/异议/撤证;涉虚假材料函告公安、纪委监委。 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重视此事,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在明知户口登记违法的情况下,变相为违法行为背书保护,更不能以无职权为由变相保护违法行为(2026年9月9日,已提供"邓景无任何民政登记"的民政调令回复,以及邓景是邓中付养女与邓中然无任何关系的证据),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合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弄虚做假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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