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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5830
信件名称: 叶县夏李乡夏北村村民邓中付违法抱养女儿邓景,虚挂邓景户口到他人户口下;叶县公安局在已核实邓景无任何民政登记,且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以行代民回复户口登记合法;变相为虚挂户口背书提供保护,扰乱当地社会公共秩序!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6-09-18
信件内容: 根据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调取的两份《调查令(回执)》,邓景(身份证号:410422199207053327)在民政系统和公安户籍系统中均未发现合法的收养登记记录。结合我国户口登记及收养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其户口存在的“虚挂”嫌疑及叶县公安局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 邓景户口的“虚挂”违法之处 所谓“户口虚挂”,通常是指公民没有真实的居住事实和合法的亲属关系基础,通过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户籍登记的行为。邓景的户口情况涉嫌以下违法点:违反收养登记法定前置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违法分析:两份回执显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无邓景的收养信息,户口册中也无收养手续。这意味着邓景并未经过合法的收养登记程序。其户口被登记在某个家庭户下并标注为“女”,该登记缺乏法定的收养关系支撑,属于违法取得的户口登记。 涉嫌骗取或隐瞒事实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假报户口、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多地公安机关规定也指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等手段违法办理户口事项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 违法分析:经过调查邓景的实际身份并非该户籍户主的合法收养子女,而是通过虚构亲属关系、隐瞒真实身份等方式将户口迁入或挂靠在该户下,调查期间多次妄图更改自己的出生日期以逃避法律责任,即构成“虚假户口”或“空挂户口”。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户籍管理秩序,涉嫌违法申报户口。 二、 叶县公安局的违法之处 叶县公安局作为户籍登记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邓景的户口登记及日常管理中可能存在以下履职不当或违法情形: 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多地公安机关内部规范(如《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吉林省公安机关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八十一条)均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或对证明材料不按规定审核把关的,应当纠正并追责。 违法分析:既然民政系统和户籍底册均无合法收养记录,说明叶县公安局在最初为其办理落户或户口迁入时,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未能识别出申报材料的虚假性或违法性,属于违规办理户口登记。 未依法履行核查与纠错职责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及各地户籍管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户口登记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发现的虚假户口、重复户口或违法挂靠,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或纠正。 违法分析:在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令调查时,才暴露出该户口缺乏合法收养手续的事实。这表明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此类违法虚挂户口,未依法履行后续的核查与纠错职责。 涉嫌工作人员渎职或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相关责任追究规定,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业务中存在工作疏忽大意、审核不严、甚至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分析:若经进一步查证,叶县公安局相关经办民警在明知或应知无合法收养手续的情况下,仍违规为邓景办理或保留户口,则可能涉嫌渎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公安局的行政回复不应该随意认定或篡改公民的出生日期,试图规避责任,尤其是对来历不明的人员真实身份调查时更应该注意对其实际来源的调查依据进行审查,公安机关更应该对因身份信息虚构或造假而导致刑事案件情况有足够高的警惕,邓景已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能够重视此事,公安局不能为虚挂户口背书或提供保护,更不能扰乱当地社会公共秩序!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6-10-08
回复内容: 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信箱”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后,叶县自然资源局党组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召集涉及股室(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专班,就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认真的调查。现就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邓金党反映叶县夏李乡夏北村党员及教师邓景,2023年用虚挂户口确权宅基地违法么;2025年9月村委批准236.6平方米自建房申请,询问有权属争议的自建房是否可以叫停施工。 二、调查情况 经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称“夏李乡下北村村民邓景利用假的户口信息,办理‘豫2023叶县不动产权0004959号’不动产权证,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查处”。经查询登记资料,该权属证明办理所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及身份证证明如下:户主邓长合(已故),次子邓中然(已故),孙女邓景(身份证号码410422199207053327),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户号为4849,住址为夏李乡夏北村四、五、六组,资料信息属实。 当事人主要诉求,称该处宅基地是爷爷邓长合的,房屋是当事人(邓金党,据了解为邓景伯父)出钱建设的,由其爷爷邓长合、邓中然居住,不能登记在邓景名下。因双方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目前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同时,反映人又行政诉讼叶县自然资源局登记发证存在瑕疵,已于2026年9月1日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阶段,判决结果尚未下达。 自然资源部门不具备宅基地审批权限,亦不具备鉴别户口真假的职能。截至目前,该处房屋已拆除,正在重新进行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文件规定,经夏李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同意后,可以进行翻建改建。 四、报送人 责任领导:王中辉 职务:叶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联系方式:13937511680 责任人:田小甫 职务:叶县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股股长 联系方式:15993412666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