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关于我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在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过程中,因历史久远、凭证遗失等原因导致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获取难”问题,根据《平顶山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我市将正式推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适应范围及条件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若申请人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含受遗赠人)协商一致,在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签署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承诺先行办理登记。
(二)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2.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民政、公证等法定部门无备案信息,通过此类途径均无法获取;
3.因早年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遗失、家庭成员散失等原因,导致亲属关系证明无法通过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等常规途径获取;
4.全体法定继承人及对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亲属关系范围、继承顺序及份额无争议,逐一进行询问并共同签署承诺书。
(三)不适用情形
1.存在房产份额争议或可能有未申报的继承人;
2.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存在疑问;
3.登记机构审核发现材料逻辑严重矛盾等复杂情况;
4.申请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诚信体系失信名单。
三、办理所需材料
除常规的继承材料外,还需提交:
1.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书;
2.其他已获取的法定继承材料;
3.关于无法获取相关证明的情况说明及所作努力的书面陈述。
四、风险提示与惩戒措施
告知承诺制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若查实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骗取登记的,将依法处理:
注销登记:依法注销该次继承登记,恢复至登记前状态,产生的税费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信用惩戒:列入失信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并推送至信用平台共享。
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广大办事群众周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咨询电话:0375-3836066、3836166
办理地址:平顶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或新华、卫东、湛河区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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