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综合保障中心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综合保障中心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查询及投诉电话:0375—3836066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 制定 方式 及 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1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综合保障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1、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每件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每增加一本,收取工本费10元。不动产权证书损坏、遗失换发、补发的,每本证书工本费10元;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免收登记费; 3、不动产异议登记,登记费减半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免收登记费;预告登记、注销登记不收登记费;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申请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5、森林、林木所有权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6、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地使用权及相关的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首页
单位概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专题栏目
网上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