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汝州市地质矿产保护发展中心、卫东区、新华区矿产资源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健全矿山全链条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与管理
(一)全市矿山统一按照自然资源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单个采矿权为独立编制单元,地热、矿泉水可简化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采矿证变更(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以及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超过适用期的,采矿权人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重新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二)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治理,不得擅自变更治理内容、降低治理标准或缩减治理任务。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逐矿建立“一矿一档”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一矿一策”差异化监管,归集方案批复、年度实施资料、核查验收意见、问题整改台账、资金使用凭证等全过程资料,实现闭环可追溯管理。
二、矿区年度生态修复计划管理
(四)采矿权人应当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和修复时序,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修复。对开采终了采区、平台和排渣场等,按方案及时实施修复治理;对持续开采的作业区域,加强边坡管护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风险。
(五)采矿权到期不再延续、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停办的,以及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原采矿权人履行的,应当在闭坑前或闭坑后两年内完成全部修复任务。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承接修复义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停产矿山实行差异化管控。停产期间,对基建、开采区域不得长期裸露。短期无法复工的,采取苫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停产超过一年的,易造成水土流失区域,应撒播草籽进行临时复绿,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七)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矿区生态修复实施报告和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一并出具年度评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一汇总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三方机构在编制年度评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今后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矿山生态修复相关业务。
三、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
(八)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足额计提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列入企业生产成本,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修复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前不得挪作他用。
(九)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核查同步核验修复费用计提、使用和结余情况。对欠提、少提、挪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矿业权手续。
(十)采矿权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书面催告逾期仍不组织修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从采矿权人提取的修复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补足。
四、验收与分级监管
(十一)分区分期验收。分区、分期生态修复工程完工后,由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邀请相关专家及利益相关方参加。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二)闭坑生态修复验收。采矿权人完成全部生态修复任务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验收。未通过闭坑验收的,不予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十三)后期管护。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应当承担不少于三年的后期管护责任。管护期内采矿权人应按照年度变更调查程序将修复后的实地现状情况报县局相关科室完成地类上图入库,地类认定以国家核查确认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及时移交。管护期满后,涉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及时移交。
(十四)分级监管。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日常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矿山实施全覆盖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全市统筹指导职责,每年按不低于矿山总数25%的比例抽查复核,重点抽查以下矿山:
1.上一年度核查发现问题较多的矿山;
2.群众举报频繁、经查证属实的矿山;
3.未足额计提修复费用或资金使用异常的矿山;
4.开采规模较大、生态扰动强烈的露天矿山;
5.停产超过一年的矿山。
五、监督问责
(十五)对未履行修复义务、拒不执行方案的采矿权人,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启动执法程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法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作为采矿权审批的重要考量因素。
(十七)采矿权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经书面催告逾期仍不组织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启动代为治理程序,全额追偿治理费用。
(十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定期调度和挂牌督办机制,对制度执行不力、整改进度严重滞后、生态风险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履职缺位、监管失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九)各县(市、区)应当将矿山生态修复监管纳入属地重点工作,配强监管力量,做实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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