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 47029 |
信件名称: | 举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渎职不作为 |
信件分类: | 举报 |
提交时间: | 2024-06-22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第四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举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在鲁山县领创大地城小区规划和验收问题上严重违规 渎职不作为。 问题一:我购买的鲁山县领创大地城13号楼一楼附带庭院的房屋,购房时自然资源局公开备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平面图上显示整个小区一楼庭院长度宽度都一样,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也告知整个小区同户型的一楼庭院大小一致,沙盘上也显示庭院大小一致,自然资源而交房后一个小区的同户型庭院宽度相差2.3米,面积相差30平方。而自然资源局从来没有组织听证会 开发商也没有规划变更手续也没有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 因此问题我多次找到自然资源局,而相关负责人王永生说庭院有规划显示是大小一致,他说庭院规划核实验收自然资源局没有参与也不需要他们参与,也不归他们管。开发商想建多大都可以,只要满足容积率绿地率的指标其它的都与我们无关。此话有证据有录音有视频。本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CAD修建方案的总平面图的测绘光盘上的比例尺是能测量出庭院的尺寸的,但是自然资源局还是拒不认可。恳请上级领导查明情况 督促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审批的设计条件将庭院整改完善 恢复原状。 问题二:根据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上显示小区规划地上车位147个,非机动车位1733个。而实际交房后小区里一个车位也没有,一个非机动车位也没有,造成了现在电车无处安放没地方充电的问题,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扰和难题。恳请各位领导查明情况 为民做主,要求开发商根据规划整改完善恢复原状 。 问题三:根据上诉人在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小区S1号商业楼西南角位置规划上并无栏杆围挡,S1 西南角原观划为非机动车位和公共绿地。开发商为了出售给SI 商业楼设置成为下沉式庭院,并进行了栏杆封闭。沿着 S1号商业楼小区的外侧有L型的铁制栏杆,栏杆和S1 商业墙体形成封闭的空间,小区的其他业主显然无法进入所形成的近似封闭空间去使用、享受公共绿地,也没有所谓的非机动车位,应当拆除对现有栏杆对公共绿地的围挡以及对非机动车位的占用,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