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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4216
信件名称:   千田新开元2号楼东单元东侧商品房上层私自搭建钢结构建筑物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3-10-28
信件内容:   千田新开元2号楼东单元东侧商品房上层私自搭建钢结构建筑物,该商品房1层2层为商铺,商户私自于2层上方平台搭建钢结构建筑物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双项规定,且商户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铺上层平台与住宅楼共通一个平台,搭建钢结构建筑物侵犯住宅区业主隐私权。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11日投诉至市长信箱回复内容:联系区城管局、住建局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分别于8月24日、9月4日共同前往现场责令当时人立即停工,责令期限内恢复原状。2023年10月15日此商户知法犯法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吊装钢化玻璃至平台,6家住宅业主无力拦截报警处理有视频及报警笔录为证。多次拨打4830099、7075728、7011360、6157966等电话及部门负责人现场查看均未解决此事,商户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为推脱截止至2023年10月28日此项违法建筑物仍原封未动,且进行下一步施工动作。后了解到我市规划执法处罚权由规划执法部门处理,请政府严厉打击违法建筑行为保护受侵害公民权益、权利。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3-11-09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接到留言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其情况进行了解调查,我分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对千田新开元2号楼东单元东侧商品房上层私自搭建钢结构建筑物进行了明确认定回复: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该小区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河南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的定义),应适用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之第四款: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 变房屋外观;的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违法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第二款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 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第三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依据以上调查事实和条例依据,建议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领导:朱勤楠 湛河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3696960责任人:侯晓成 湛河区自然资源局规划股 联系电话:3696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