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登录
网站已支持IPV6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首页
单位概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务信息
网上互动
局长信箱
联系我们
联系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mail:gtzyxx@aliyun.com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祥云路向北50米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互动
>
局长信箱
主题:
矿井问题
留言内容: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如果煤矿井筒拟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
中国政府网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各县区政府网站
各县区政府网站
汝州市
舞钢市
宝丰县
郏县
鲁山县
叶县
新华区
卫东区
湛河区
石龙区
高新区管委会
新城区管委会
企事业单位网站
企事业单位网站
市行政审批中心
市人防办
各直属单位网站
各直属单位网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体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