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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6532
信件名称:   矿井问题
信件分类: 提交时间:   2021-09-30
信件内容:   煤矿打井筒是否涉及新增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如果不涉及新井筒,只是水平延深,是否需要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用地预审意见?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1-12-30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如果煤矿井筒拟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