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受理编号: |
21672 |
信件名称: |
关于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企业因持续性的交易为什么不能办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 |
信件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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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1-03-05 |
信件内容: |
经过电话咨询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的最高额抵押,电话答复因我司无金融资质,不能办理最高额抵押,办理最高额抵押会扰乱金融秩序。询问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法规,未予以答复。就有关不动产设立最高额抵押事项,有以下问题咨询:
1、就有关无金融资质企业不能办理最高额抵押事宜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第一节、第二节均未对设立抵押权事宜设立限制性条件,为何平顶山有限制条件?
3、即使不依据民法典,那么前期的担保法第五节第60条也明确的规定了: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说明企业间就某项商品签订的合同,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那么为何电话答复不能办理最高额抵押?
4、国土资发〔2012〕134号文件并未说非金融资质不得办理抵押。
5、国办发〔2019〕34号文件也明确说明: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 |
回复信息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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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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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中心收到市局网站网民留言第202121672号,咨询关于企业因持续交易而办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的问题。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落实。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留言反映,经电话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最高额抵押事宜,答复因无金融资质不能办理。留言人不认同,提出质疑。
二、调查落实情况
经我们联系留言人,知悉其经现场咨询,反映的最高额抵押可以办理,问题已经解决,
责任领导:周春迎
职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调研员
电话:13781868999
责任人:岳新峰 职务: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电话:19937556162
责任单位: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375-221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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