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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中心收到市局网站“网民留言”第2019013号,咨询10多年前买的农村开发的房子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等问题。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现就留言咨询问题报告如下:
经与留言人联系,知悉其反映的房屋系程庄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明确规定:“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据上述规定,留言反映的房屋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
二、留言反映2219099咨询电话关机,经调查系电话故障问题。
我们已联系留言人,耐心解释了相关政策。
特此报告。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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