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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2-06-06

 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3月7日,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市政府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9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款建议增加“个体工商户”。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二、原第十三条(修改后为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三、原第二十条(修改后为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注销“一网通办”。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四、原第十七条(修改后为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标准化服务,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确保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报送成本信息”,第三款建议加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五、第一条建议增加《民法典》作为依据之一,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需要放管结合,除了采取“硬手段”,还需采取“软手段”。

采纳情况:因立法技术原因,不予采纳。

六、第三条建议增加“国际化”原则。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七、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采纳情况:因立法技术原因,不予采纳。

八、原第十五条(修改后为第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

采纳情况:因立法技术原因,不予采纳。

九、省营商环境条例中第十六条担保基金的问题未体现。 

采纳情况:因上位法中已有详细规定,不再重复,故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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