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89、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平顶山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区域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四、受理机构
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决定机构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法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申办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等 | 原件:1 | 查验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
4 | 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平顶山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并就有关事项询问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相关信息提交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实行“一个窗口,一套材料,一个环节,一次办妥”。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起1个小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十二、结果送达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 0375-2219099
(三)现场监督投诉: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 0375-2660368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县)湖滨路街道 清风路与兴平路交叉口西北角市行政审批大厅号3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55 下午 13:00-17: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自助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5-2219099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0375-2219099
3、网上查询:http://www.h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