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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公示

发布日期:2008-1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平政土〔2008〕2号),2008年3月6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拟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闫庄村的1宗商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出让年限40年。
     该宗地东至闫庄村,南至建设路 ,西至闫庄村,北至闫庄村,面积4198.0平方米(折合6.297亩)。
拟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伍佰伍拾伍元(大写) (¥555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贰佰叁拾贰点玖捌玖零万元(大写)(¥232.9890万元 )。该宗土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为18.1282万元,根据《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国土资罚字〔2007〕046号)关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除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地面建筑物评估价值18.1282万元上缴财政。
      公示时间:即日起5日。
     意见反馈电话:0375—2985838(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联系人: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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