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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7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08-1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鹰宝机电设备厂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平政土〔2008〕74号),2008年4月1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平顶山市鹰宝机电设备厂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平国土出[2008]33号),将位于曙光街西段32号院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平顶山市鹰宝机电设备厂,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该宗地东至平顶山煤炭公司,南至新华区政府住宅楼,西至长青路,北至李庄村开发楼,面积2379.1平方米(折合3.57亩)。
    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壹百伍拾元元(大写) (¥150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陆千捌百陆拾伍元(大写)(¥356865元 )。
    意见反馈电话:0375—2985838(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联系人: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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