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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3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日期:2012-03-06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2(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要求

地块一位于建设路西段南侧,东至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郝堂村、平煤集团七星公司、温集村已征国有土地,南至已征国有土地,北至建设路,面积为23341.8平方米出让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住宅部分70年、商业部分40。地块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大于35.1%,容积率不大于4.62,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商业建筑比例占地上总建筑物面积比例不大于25%。竞买保证金为2900万元,起始价为100万元/亩,增价幅度2万元/亩。

地块二位于新华路南段西侧,东至平顶山市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棉麻公司、已征国有土地,南至规划支路,北至规划轻工路,面积38162.0平方米出让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住宅部分70年、商业部分40。地块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大于22%,容积率不大于4.5,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商业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5%,套型结构比例:住宅建筑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竞买保证金为6300万元,起始价为130万元/亩,增价幅度1万元/亩。

 二、竞买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但以往有欠出让价款、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参加竞买。

三、竞买申请、挂牌、报价时间和地点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为有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2332012330,到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竞买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201233017时。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201233017时后确认其竞买资格。

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

挂牌时间为:201232310时至20124210时;

四、本次挂牌活动答疑会定于20123169时在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举行,宗地新华区国土分局;宗地二由湛河区国土分局负责答疑,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

五、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1.申请人报名时, 须出具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贷、转贷和募捐资金等行为的书面承诺。

2.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3.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约定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受让人等内容;属联合申请的,申请时应提交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必须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成区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2008〕4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要求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华区郝堂村开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批复》(平政文〔2007〕12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河区岳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平政文〔2009〕216号)批示意见。

5.此次挂牌成交价款包含以下费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土地出让费用。受让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契税。

六、本次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将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平顶山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公布出让结果。

    七、竞买保证金帐户

开户单位: 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

行: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号: 00000044507281213012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   聚山  王迎

联系电话:2966158

                                                

                                  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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