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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18

经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要求

地块地位于平安大道北侧,东至规划光明路,西至规划陈庄沟东路,南至已征国有土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规划兴平路,北至规划安泰北路,总面积为55964.27平方米。因规划兴平路贯穿宗地,分A-01A-03地块。A-01地块面积26671.29平方米(合40.01亩),东至规划兴平路,西至规划陈庄沟东路,南至已征国有土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北至规划安泰北路;A-03地块面积29292.98平方米(合43.94亩),东至规划光明路,西、南至规划兴平路,北至规划安泰北路。出让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住宅部分70年、商业部分40年。地块控制指标:A-01地块总用地面积31038.83平方米,其中规划用地面积(至城市道路红线)26671.29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面积4367.56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大于31.0%,容积率不大于5.5(地下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高度不大于100,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物面积的15%A-03地块总用地面积38425.92平方米,其中规划用地面积(至城市道路红线)29292.98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面积9132.94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大于25.0%,容积率不大于4.0(地下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高度不大于100,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2%A-01地块竞买保证金为5700万元,起始价为158万元/亩,增价幅度2万元/亩;A-03地块竞买保证金为5700万元,起始价为146万元/亩,增价幅度2万元/亩。

   二、竞买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但以往有拖欠出让价款、伪造公文骗取用地手续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途搞商品房开发等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参加竞买。

三、竞买申请、挂牌、报价时间和地点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为有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申请人可于201212182013116,到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竞买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201311417。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2013114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平顶山市新城区行政综合办公楼7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挂牌时间为:20131710201311610

四、本次挂牌活动答疑会定于2013139在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举行,新华区国土分局负责答疑,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

五、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1.申请人报名时, 须出具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贷、转贷和募捐资金等行为的书面承诺。

2.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3.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约定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受让人等内容;属联合申请的,申请时应提交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竞得人必须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华区陈庄村开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平政文〔201012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平政土〔2012208号)精神。    

5.此次挂牌成交价款包含以下费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土地出让费用。受让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契税。

六、本次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将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平顶山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公布出让结果。

    七、竞买保证金帐户

开户单位: 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

开 户 行: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号: 00000044507281213012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平顶山市大地地产矿产交易所

   付聚山    王迎

联系电话:2966158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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