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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10-29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202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申楼街道办事处赵庄村东环路街道办事处魏寨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现状、目的及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5.2465公顷(其中耕地3.8839公顷、林地0.6215公顷、交通用地0.168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003公顷、其他土地0.0433公顷、未利用地0.3290公顷),共涉及13宗地,具体如下:

A宗位于申楼街道办事处赵庄村平安大道与开发一路交叉口西侧面积0.0266公顷(耕地0.0266公顷),属于赵庄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居住用地;

B宗位于东环路街道办事处魏寨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侧面积0.1377公顷(交通用地0.1377公顷),属于魏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C宗位于东环路街道办事处魏寨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侧面积0.0008公顷(交通用地0.0008公顷),属于魏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D宗位于东环路街道办事处魏寨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侧面积0.0097公顷(交通用地0.0097公顷),属于魏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E宗位于东环路街道办事处魏寨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侧面积0.0007公顷(耕地0.0007公顷),属于魏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F宗位于东环路街道办事处魏寨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侧面积0.1991公顷(交通用地0.004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946公顷),属于魏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G宗位于东环路街道办事处吴寨村吴寨矿路东侧面积0.0563公顷(耕地0.0130公顷,其他土地0.0433公顷),属于吴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道路用地;

H宗位于东环路街道办事处吴寨村吴寨矿路东侧面积0.0866公顷(耕地0.0708公顷,交通用地0.0158公顷),属于吴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道路用地;

I宗位于东环路街道办事处吴寨村和北环路街道办事处上张村交界处吴寨矿路东侧面积0.7781公顷(耕地0.1566公顷,林地0.6215公顷),分属吴寨村和上张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道路用地;

J宗位于北环路街道办事处下牛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侧面积1.0365公顷(耕地1.0365公顷),属于下牛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K宗位于北环路街道办事处下牛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侧面积2.1578公顷(耕地1.9267公顷,未利用地0.2311公顷),属于下牛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L宗位于北环路街道办事处下牛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侧面积0.6587公顷(耕地0.653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57公顷),属于下牛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M宗位于北环路街道办事处下牛村鹰城大道(原北环路)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侧面积0.0979公顷(未利用地0.0979公顷),属于下牛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绿地。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征地区片标准为193.2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

3.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社保费用标准65.4万元/公顷。

(二)征地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分别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账。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三、安置途径

我区将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第三产业安置三种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

四、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卫东国土分局办理补偿登记。

2.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通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村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卫东国土分局,我区将依申请组织听证。

3.本方案公示期30天,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本通告内容。

 

(联系人:刘    电话:0375-3961710)

 

 

 

 

2020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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