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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2019年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第07号)

发布日期:2019-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18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829号)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

该批次涉及农用地1.0089公顷、建设用地1.0941公顷、未利用地8.7327公顷,共计10.8357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土地所有权人为滍阳镇贺营村、毛营村、闫口村。地上附着物(以实际清点为准),共9宗,四至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坐标为准:

A宗:位于滍阳镇闫口村,面积0.4058公顷。

B宗:位于滍阳镇毛营村,面积0.8970公顷。

C宗:位于滍阳镇毛营村,面积1.1438公顷。

D宗:位于滍阳镇贺营村,面积2.6510公顷。

E宗:位于滍阳镇贺营村、毛营村,面积0.3677公顷。

F宗:位于滍阳镇贺营村,面积0.2100公顷。

G宗:位于滍阳镇贺营村,面积0.2079公顷。

H宗:位于滍阳镇贺营村,面积0.3004公顷。

I宗:位于滍阳镇贺营村,面积4.6521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标准为95.4万元/公顷,共计1033.7258万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由所在镇政府、村、附着物青苗所有者和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共同清点、签字确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按标准据实核算。

3.社保费用:社保费用标准为7.92万元/公顷,共计85.8187万元。辖区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并落实到位。

(二)征地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要求,分别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帐。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三)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79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途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通过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对被征地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四、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要求和意见的,将视为同意我局《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平顶山市2018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特此通告

 

 

 

 

                                                         2019年10月29日

(联系人:翟军峰    电话:266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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