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第6号)
(第6号)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平顶山焦庄水厂供配水工程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新城区分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焦庄水厂供配水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378号)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
该批次用地共计7.6410公顷(耕地7.4325公顷),土地所有权人为新华区滍阳镇闫口村。地上附着物主要有树木、坟等,共1宗,东至闫口村土地,西至闫口村土地,南至闫口村土地,北至平宝快速通道。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标准为87.42万元/公顷(含社保标准7.92万元/公顷),共计667.9762万元(其中社保费用60. 5167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政〔2012〕12号)的规定,经我局新城区分局组织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据实清点,青苗补偿费共计8.919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9.1692万元。
上述费用(不含社保费用),均以转帐方式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所辖区农业、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三、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区分局、新城区分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新城区联系人:翟军峰 电话:2667623)
2016年 5 月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