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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第5号)

第5号

发布日期:2016-04-04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平顶山市

实施2014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新分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15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157号)批准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

该批次用地共计32.9430公顷,土地所有权人分别为遵化店镇戴庄村、高阳路街道小营村、皇台街道东任庄村。地上附着物主要有井、树木等,共3宗,四至如下:

A宗:位于皇台街道办事处东任庄村,面积12.3324公顷,东至东任庄集体土地、西至东一环路、南至湛北路,北至建设路。

B宗:位于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小营村,面积16.6392公顷,东至小营村集体土地、西至开发二路、南至小营村村庄、祁营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阳路。

C宗:位于遵化店镇戴庄村,面积3.9714公顷,东至东奥水城,西至戴庄村集体土地,南至戴庄村集体土地、北至戴庄村庄。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标准为145.2-226.2万元/公顷(含社保标准13.2万元/公顷),共计7130.0232万元(其中社保费用434.8476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政〔2012〕12号)和《平顶山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平顶山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开发〔2013〕147号)的规定,执行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据实清点,青苗补偿费共计24.952万元,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

    上述费用(不含社保费用),应以转帐方式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所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三、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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