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第13号)
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0号令)等有关规定,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开发区分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116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该批次用地共计29.6732公顷,土地所有权人分别为叶县遵华店镇韩庄村;卫东区蒲城街道办事处东任庄村、辛南村,皇台街道办事处皇台徐村;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小营村。地上附着物主要有建筑物、树木、房屋等,需安置农业人口152人,共4宗,四至如下:
A宗:位于卫东区蒲城街道办事处东任庄村、辛南村集体土地24.2054公顷,东至东任庄村、辛南村,西至东任庄村,南至建设路,北至乌江河、辛南村。
B宗:位于卫东区皇台街道办事处皇台徐村、叶县遵化店镇韩庄村集体土地0.8625公顷,东至东任庄村,西至丰源街,南至皇台徐村,北至皇台徐村、平高东芝电器公司。
C宗:位于湛河区高阳路办事处小营村集体土地1.2895公顷,东至开发一路、西至煤泥河、南至小营村、北至恒悦置业等。
D宗:位于卫东区皇台街道办事处皇台徐村和蒲城街道办事处东任庄村及叶县遵化店镇韩庄村集体土地3.3158公顷,东至东任庄村,西至丰源街,南至东任庄村、韩庄村、皇台徐村,北至东任庄村、韩庄村、皇台徐村。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标准为145.2-226.2万元/公顷(含社保标准13.2万元/公顷),共计补偿6712.0778万元(其中社保费用391.686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政〔2012〕12号)的规定,据实清点补偿。
上述费用(不含社保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所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三、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联系人:山峰 电话:398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