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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13-0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新城区分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1049号)批准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该批次征收土地共计10.8884公顷(其中耕地10.1662公顷),土地所有权人为新华区滍阳镇南宋村和薛庄村。地上附着物主要有树木、井、渠等,需安置农业人口165人。共一宗,东至南宋村耕地,西至薛庄村耕地,南至南宋村和薛庄村耕地,北至南宋村和薛庄村耕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的规定,该批次位于六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补偿标准为70.2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共计764.3657万元(含社保费用143.7269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政[2012]12号印发)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共计15.249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据实清点补偿,同时结合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进行分类定补的通知(试行)》(平新管[2009]102号)执行。

(三)社保费用:共计143.7269万元。

三、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通告之日起10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

联系人:翟军峰                                              电话:2667623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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