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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平政土〔2016〕58号

平政土〔2016〕58号

发布日期:2016-05-17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焦庄水厂供配水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平政土〔2016〕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焦店水厂供配水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6〕378号批准时间:2016年4月13日;批准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华区滍阳镇闫口村集体土地7.6410公顷(耕地7.4325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该批次涉及1个征地区片,每公顷87.4200万元(含社保费用标准7.92万元/公顷),共计667.976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60.5167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2〕12号印发)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8.91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9.1692万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按7.92万元/公顷筹集社保基金,共计60.5167万元。

四、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望相互转告。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华区滍阳镇闫口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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