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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平政土〔2016〕9号

平政土〔2016〕9号

发布日期:2016-0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平顶山市201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4〕1225号;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5日;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集体土地14.6936公顷,新华区焦店镇李庵村村集体土地0.6297公顷、西留村集体土地19.6094公顷、闫庄村集体土地11.9594公顷、中留村集体土地2.9779公顷、硃砂洞村集体土地0.1935公顷,新华区滍阳镇何庄村集体土地0.6434公顷、姬庄村集体土地0.5658公顷、南宋村集体土地8.9418公顷、薛东村集体土地8.9157公顷、薛西村集体土地24.6546公顷,共计93.7848公顷(其中耕地35.4883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该批次涉及2个征地区片,每公顷92.7-226.2万元(含社保费用标准13.2万元/公顷),共计10655.446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1237.9593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2〕12号印发)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共计31.939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5740.6730万元。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按13.2万元/公顷筹集社保基金,共计1237.9593万元。

(四)该批次中若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可以按照经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实物补偿,实物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安置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得重复补偿。

四、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区分局、新城区分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望相互转告。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北渡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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